信仰法輪功合法 嗎?是誰在散播謊言,誹謗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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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輪功合法

信仰法輪功合法 ,很多中國人卻因為中共虛假宣傳而受矇蔽。让我们看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的辯護詞。

李和平等人組成的律師團:
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爲。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宗教信仰屬于思想層面,不應受刑法處罰,更不能因爲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

謝燕益律師:
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人的行爲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
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什麽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應用或施行呢?

李仲偉律師: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35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 通過口頭或書面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的真相資料是言論自由權的行使 是完全合法的。

金光鴻律師: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 是對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和人權災難,是人類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法律以及司法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官 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在這裏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爲鏟除異己的手段。

運用司法力量迫害打壓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是浪費國家的審判資源。國家應該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汙腐敗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産,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與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 奉公守法的公民。

余文生律師:
公安機關錯用《刑法》300條爲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
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錯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和誣陷罪。法院法官錯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勞教所、監獄、轉化班等羁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

所有被當成打壓法輪功法律依據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條通知,江澤民在費加羅報的宣稱 ,《人民日報》的社論,兩高的解釋, 通知
等等言論 政令 法規 不但無法作爲法律依據,反過來恰恰證明了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已成爲法輪功和中國民衆控告江澤民及其幫凶 非法打壓法輪功的重要證據。

截至2017年9月底,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屆滿18年
全球已有31个國家、超過252万人向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舉報、要求法辦江澤民 !

張讚寧律師:
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江澤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謝燕益律師:
你們(迫害法輪功團體)現在不被審判,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審判!

 

信仰法輪功合法 為什麽悲劇不停?

信仰法輪功的軟件工程師王斌在2000年9月24日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被黑龍江大慶東風勞教所教導員馮喜等人打得身體多處骨折,頸部大動脈破裂致死,年僅47歲。之後內髒被摘除。这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千千万万例子中的一个。

1999年7月20日,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數以千萬的法輪功學員因堅持信仰或說明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而被抓、被判刑、被酷刑、甚至致死。

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爲消滅法輪功提出對法輪功要:
名譽上搞臭
經濟上截斷
肉體上消滅

並通過由政法委領導的以迫害爲目的的恐怖機構「610辦公室」下達了許多密令和滅絕政策 如:
「對法輪功采取任何手段都不會過分」
「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
「不查身源 直接火化」
甚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等

而給他們的罪名往往是:
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反黨
反政府
從而被當成政治敵人 失去一切人身權利

這些罪名的無效,上文律師已然證明。而現在也有法輪功功學員無罪釋放